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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视的法律风险,强制认证下共享充电宝企业面临的生死考验

2023-03-31 10:37:47

前言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充电宝产品将于2023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强制认证(CCC认证)。此时距2003年全球首款充电宝发布,已...

前言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充电宝产品将于2023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强制认证(CCC认证)。此时距2003年全球首款充电宝发布,已经整整过去20年。
这20年,充电宝因为可以给手机等产品延长续航时间立下汗马功劳,同时也因为着火、爆炸等安全事故常常见之于媒体。充电宝纳入CCC认证的消息一出,真的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小品牌因为“安全”这个致命原因而忧心忡忡,大品牌却为即将到来的行业洗牌沾沾自喜。
仿佛远在“五行之外”的化外之地,一群大品牌却在观望,外表波澜不惊,平静地好像此事与自己无关,他们就是这些年的后起之秀——共享充电宝企业。
然而,笔者却不这么认为。恰恰相反,笔者咨询了相关的法律人士和技术专家后认为:其中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有三个问题如果共享充电宝企业处理不当将会面临生死考验。
下面就是针对共享充电宝的“灵魂三问”。

一、共享充电宝需不需要满足充电宝的标准?

说到充电宝相关的标准,就绕不开以下几个标准:
2014年12月5日,我国发布首部锂离子电池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1241-2014《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
2017年12月29日,充电宝国家标准GB/T 35590-2017《信息技术 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发布;
2022年7月19日,新版GB 4943.1-2022《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发布
2022年12月29日,修订版的GB 31241-202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发布
这么多的标准是不是感觉有些晕?那么充电宝的安全性到底是要符合哪个标准的要求呢?
“充电宝”是消费者对小型移动电源的俗称。按照GB 31241-2014和GB 31241-2022的适用范围,充电宝属于“便携式电子产品”,尤其是新版的GB 31241-2022在第1章的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移动电源属于便携式电子产品。那么充电宝电池就需要满足GB 31241的要求。
再来看GB/T 35590-2017,该标准的第4.5.2条规定“组成移动电源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应满足GB 31241规定的相应要求”。同时,该标准的4.5.2条规定“移动电源整机安全还应满足GB 4943.1-2011或其替代标准规定的相应要求”。这个“替代标准”就是GB 4943.1-2022,它将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最后来看GB 4943.1-2022,它规定的是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可以统称“电子产品”)的安全性,该标准第M.2.1条规定电子产品用的“电池组及其电池应符合下面列出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所列第一个标准就是GB 31241。
综上所述,充电宝的安全性需要满足两个标准——GB 4943.1和GB 31241。GB标准是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法律地位类似于技术法规。而且这还不是最新规定,而是一直以来都存在的规定。因此,充电宝的安全性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此前一直有“法”不依。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交通法规一直都有规定行人不得闯红灯,但是此前并没有严格执行,我们不能因为此前没有执行处罚而认为“行人闯红灯是合法的”。
回到咱们初始的问题:共享充电宝需不需要满足充电宝的标准?当然需要满足!而且安全性是必须要满足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943.1和GB 31241。说到底,共享充电宝不过是充电宝的一种而已。
行人不得闯红灯,并不会因为行人是男人、女人,或是青年人、老年人而有所区别。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下达2022年第三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2022年第39号),GB/T 35590《电子电气产品用便携式移动电源》修订计划正式下达
有关GB 4943.1-2022、GB 31241-2022、GB/T 35590相关检测技术要求、标准化动态,可以关注上述标准的牵头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赛西)。(官方自媒体账号赛西安全、锂电标准化

二、共享充电宝需不需要进行CCC认证?

2022年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将移动电源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对移动电源实施CCC认证,过渡期至2024年8月1日。此后“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而移动电源开展CCC认证依据的标准,恰恰就是GB 4943.1和GB 31241。
请注意,上述文件规定的都是“移动电源”,而非“共享的移动电源”。只要没有明确排除“共享充电宝”,我们就应该认为CCC认证所指的“充电宝”包含了“共享充电宝”。
举个例子:开汽车需要遵守交规,难道开共享汽车就不需要遵守交规了吗?
或许有共享充电宝的运营商会问了:我去年签合同定的货,不按照新标准做CCC认证,明年(8月1日之后)交付可以吗?
不可以。《标准化法》第二十五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那么,此前供应商已经生产完的产品,没有执行新标准,只是库存,共享充电宝运营商明年(8月1日之后)可以购买吗啊?
不可以。《标准化法》第二十五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三、已经在运营的但是未通过CCC的共享充电宝何去何从?

还有一个问题:共享充电宝运营方早前购买的充电宝,肯定是没有执行新标准、也没有做CCC认证,而且是已经投入运营,明年(8月1日之后)这些充电宝还可以继续运营吗?
或许有人会觉得没问题:我又不是“销售”充电宝,我只是在“共享”充电宝,不受上述文件管理。
好吧,你真的是在“共享”吗?所谓“共享”不过是“分时租赁”的一种雅称而已,说到底还是一种“经营性活动”。请注意上面的总局第10号文中说的很清楚“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而且,《标准化法》第二十五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请注意这里的措辞包括“提供”,共享充电宝运营商是不是在“提供”共享充电宝服务呢?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作出了统一规定:“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GB 4943.1-2022、GB 31241-2022实施后,按GB 4943.1-2011、GB 31241-2014生产或者是没有按照GB 4943.1-2022、GB 31241-2022生产的产品不可以再“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了。
共享充电宝的运营企业应该提前谋划,2024年8月1日之后就只能运营通过CCC认证的共享充电宝了。
如果不认真对待,将会面临民事索赔或者行政处罚。
不要低估当今普通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和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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